北京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

仁恒 发布时间:2023.10.27

仁恒 阅读量:1266

 为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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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全文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2023〕2号

  为贯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日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标准文本可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scjgj.beijing.gov.cn查询服务栏目中查看、下载)。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桥梁和护栏的涂料与胶粘剂产品,规定了产品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标准的实施等内容。该标准全文强制,已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北京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要求。

  二、按照《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要求,本市禁止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北京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生产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对投入销售的产品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在最小销售包装标志、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执行该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三、北京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销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的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全面清理库存,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

  四、北京各销售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的市场主办单位、电商平台应强化内部治理,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市场、平台内的两类产品销售商户按照前款要求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工作。

  五、北京市、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28日

//解读《通告》//

  1、全文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做好《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坚决防范压减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的“严格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强化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发布本文件。

  二、《通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通过明确北京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遵守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事项,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生产、销售行为,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告》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本文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3号)。

  四、《通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告》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发布、实施日期进行说明。第二部分说明了本《通告》的制定依据。第三部分明确了本市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遵守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事项以及相关市场主办单位、电商平台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措施:一是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二是本市禁止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本市生产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对投入销售的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三是本市销售单位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产品;四是相关市场主办单位、电商平台应强化内部治理,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五是有关部门将依法加强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五、修订后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新地方标准(DB11/1983—2022)与原地方标准(DB11/3005—2017)相比,主要调整了以下几方面:

  对于建筑类涂料产品,新地方标准(DB11/1983—2022)共计规定了19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指标。与原地方标准(DB11/3005—2017)相比,新增了9项指标(含效应颜料类外墙涂料1项、水性装饰板涂料1项、热熔型防水涂料1项、防水涂料“其他”1项、地坪涂料“其他”1项、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1项、防火涂料2项),删除了1项指标(溶剂型地坪涂料),提高了3项指标(内墙涂料1项、外墙涂料1项、反应性防水涂料1项),保持7项指标不变(腻子1项、水性和聚脲防水涂料2项、水性和无溶剂型地坪涂料2项、水性和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2项)。

  对于建筑胶粘剂产品,新地方标准(DB11/1983—2022)共计规定了20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指标。与原地方标准(DB11/3005—2017)相比,新增了5项指标(溶剂型2项、本体型3项),提高了12项指标(溶剂型3项、水基型7项、本体型2项),保持3项指标不变(本体型3项)。

  2、要点解读

  一、本市允许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吗?

  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污染较大,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本市禁止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

  二、本市单位生产,拟销往外埠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也要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吗?

  本市生产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无论拟销往何地,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都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要求。

  三、生产单位不具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检验能力怎么办?

  不具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生产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对投入销售的产品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在最小销售包装标志、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执行该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四、外埠企业生产,拟在京销售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需要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吗?

  外埠企业生产,拟在京销售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要求。

  五、销售单位如何进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销售单位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质量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检验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并保存进货凭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3、简明问答

  一、在京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哪个标准要求?

  答: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以下简称:DB11/1983—2022地方标准)要求。

  二、DB11/1983—2022地方标准是何时实施的?适用哪些产品?代替了哪个标准?

  答:DB11/1983—2022地方标准已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桥梁和护栏的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代替了DB11/3005—2017《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以下简称:DB11/3005—2017地方标准)。

  三、按照原DB11/3005—2017地方标准生产,且仍在保质期内的库存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答:较原DB11/3005—2017地方标准而言,DB11/1983—2022地方标准提高了部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DB11/1983—2022地方标准实施后,按照原DB11/3005—2017地方标准生产,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不得继续销售。

  销售者应联系上游供应商或产品生产者,请其提供库存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库存产品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可以继续销售。

  四、销售者库存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包装标识中无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库存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无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DB11/1983—2022地方标准中包装标志相关要求,销售者应立即停止销售。

  销售者应联系上游供应商或产品生产者,请其提供库存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库存产品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须补充完善标识内容后再行销售。

  五、销售者库存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标注的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超过DB11/1983—2022地方标准限值要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产品明示的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超过DB11/1983—2022地方标准的,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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